國債市場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發(fā)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國債市場運行效率,規(guī)范國債跨市場轉托管行為,現頒布《國債跨市場轉托管業(yè)務管理辦法》,請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國債市場運行效率,規(guī)范國債跨市場轉托管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下簡稱“財政部”)在中國境內發(fā)行并核準可跨市場交易的國債。
第三條 財政部是國債托管及轉托管業(yè)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國債托管及轉托管業(yè)務的政策制定和監(jiān)督管理。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國債公司”)應為財政部對各托管機構國債托管和轉托管業(yè)務的日常監(jiān)管提供必要的協助,并定期向財政部報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托管機構是指辦理國債登記、托管業(yè)務的中央國債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記賬式國債柜臺交易托管機構(以下簡稱“各托管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跨市場轉托管(以下簡稱“轉托管”)是指同一國債托管客戶(以下簡稱“客戶”),將持有國債在不同托管機構間進行的托管轉移。
第六條 國債實行分級托管體制,財政部授權中央國債公司承擔國債的總登記職責;授權各托管機構分別承擔在特定市場交易國債的登記、托管職責。
第七條 中央國債公司負責建設和維護國債托管簿記系統(tǒng)(以下簡稱“簿記系統(tǒng)”)。簿記系統(tǒng)應滿足以下要求:
1、登記托管。為財政部開立國債總賬戶,登記財政部發(fā)行并委托中央國債公司托管國債的面值總量以及各期次數量;為各托管機構開立國債分賬戶,登記各托管機構托管國債的面值總量以及各期次數量。中央國債公司對國債總賬戶、分賬戶國債總量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各托管機構對分賬戶國債明細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2、托管轉移。發(fā)送和接收國債轉托管指令、記錄轉托管信息、辦理轉托管過戶、輸出轉托管過戶成功或失敗通知單及對賬單等。
3、信息查詢。國債托管總賬戶、分賬戶國債總量以及各期次數量的余額、發(fā)生額查詢,國債轉托管狀態(tài)及信息的實時查詢等。
4、故障應急。因系統(tǒng)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通過簿記系統(tǒng)用戶終端發(fā)送或接收轉托管指令,由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轉出方的書面指令代為錄入。
第八條 客戶辦理國債轉托管應直接或通過代理機構向轉出方國債托管機構提出申請?蛻粲辛x務保證國債轉托管信息的真實無誤,并不得對已經凍結或涉及第三方追索權且未經第三方同意的國債提出轉托管申請。
第九條 客戶辦理國債轉托管應填制“轉托管申請書”,轉托管申請書實行統(tǒng)一格式,由轉出方國債托管機構統(tǒng)一印制、編號管理。
第十條 轉出方國債托管機構對客戶轉出國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轉出國債面值金額應小于或等于該客戶在轉出方托管機構托管相應國債的面值總額。
第十一條 中央國債公司對轉出方國債托管機構轉出國債總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轉出國債面值總額應小于或等于該托管機構在中央國債公司托管相應國債的面值總額。
第十二條 國債轉托管應最遲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即:代理機構最遲于受理客戶轉托管申請的T+1個工作日14:00前,向轉出方托管機構提出申請;轉入、轉出方托管機構最遲于T+2個工作日完成轉托管?闪魍▏鴤钸t于轉托管完成后的下一工作日恢復交易。
第十三條 國債發(fā)行期結束后可以進行轉托管;到期或付息日前10個工作日暫停轉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恢復轉托管。
第十四條 轉出方托管機構可對轉托管收取費用。轉托管費用應不高于轉出國債面值金額的0.005%,單筆(單只)國債轉托管費用不低于10元,不高于1萬元。各托管機構可按此標準制定具體收費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國債轉托管操作流程由中央國債公司會同各托管機構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報財政部核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開始施行,財政部此前印發(fā)的國債跨市場轉托管辦法相應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